聯絡單位:第二局第一科
依「總統府處理文武官員任免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之規定,請任後若被任命者更名時,得由當事人檢具銓敘部更名登記函及原任命令,由各機關彙送主管機關轉總統府申請換發。
聯絡單位:第一局第二科
任命令因故遺失,可依「總統府處理文武官員任免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之規定,由當事人敘明理由,經各機關造列請任名冊,以電子公文彙送主管機關轉總統府申請補發。
總統府可供查閱對象,限於向總統府政風處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申請查閱相關規定如下:
查閱資料應於指定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及遵守總統府查閱須知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而涉及刑事責任者,將移送法辦。
聯絡單位:政風處第二科
憲法規定總統依法授與榮典,申請褒揚令需符合「褒揚條例」第二條及「褒揚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褒揚案件應由中央或地方各級機關,列舉受褒揚人具體事蹟,填具褒揚事蹟表,檢附證明文件,依受褒揚人身分,送請該管主管機關初審,經行政院會議審查通過,再由總統核予明令褒揚。
依「總統府辦理請見總統副總統作業要點」規定,個人或團體請見總統或副總統時,請述明請見事由、附晉見人員名單、簡歷、希望請見時間與聯絡人電話、背景資料等,由主管機關核轉,於希望請見日期至少15日前(不含例假日)送達總統府。
聯絡單位:第三局第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