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立法委員席次分配:(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立法院職權如下: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或罷免案;對於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行使同意權;及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