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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憲法簡介

「中華民國憲法」是在民國35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民國36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36)年12月25日施行,除前言外,全文共175條條文,計分14章。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櫫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民國89年4月24日,第3屆國民大會第5次會議議決通過將憲法增修條文以全文修正模式予以修正,同(89)年4月25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六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1. 國民大會代表300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3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比例代表制之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
  2. 國民大會之職權為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3. 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1個月為限。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第3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中華民國89年5月19日止。
  4. 副總統缺位時,改由立法院補選。
  5.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改由立法院提出,經人民投票同意通過。
  6.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7. 增列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依法決議,並提經國民大會依法複決同意,不得變更之。
  8.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9. 總統對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三院有關人事的提名,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中華民國89年4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08350號令公布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全文11條

民國93年8月23日,立法院於第5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並於8月26日公告,是為行憲以來第1次由立法院所提出之憲法修正案。民國94年6月7日,國民大會複決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及增訂第12條條文,同(94)年6月10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七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1.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2.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3. 立法委員自第7屆起減為113人,任期4年。
  4. 立法委員席次分配如下: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1人。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5.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綜結憲法第七次增修,共有5項重點:

  • 立法委員席次由225席減為113席。
  • 立法委員任期由3年改為4年。
  • 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 廢除國民大會,改由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87551號令公布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條文及增訂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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