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自88年起,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及縣(市)為我國第1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 我國目前有6個直轄市、13個縣及3個市。6個直轄市分別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13個縣分別為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3個市分別為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省
省設省政府及省諮議會。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監督縣(市)自治等事項;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直轄市
直轄市設市議會及市政府,分別為直轄市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直轄市議員由市民選舉,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
縣(市)
縣(市)設縣(市)議會及縣(市)政府。縣(市)議會為縣(市)的立法機關,縣(市)議員由縣(市)民選舉,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縣(市)政府為縣(市)的行政機關,置縣(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選舉,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
6直轄市
16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