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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法令

法令目錄:政風 > 檢肅貪瀆
總統府申請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須知
公布日期    111年10月03日

中華民國82年12月8日秘書長核定

中華民國90年2月27日華總政二字第9010041490號秘書長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華總政二字第10920018491號函修正第8點、第11點、第12點,並自109年3月10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華總政二字第11110059490號函修正第3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一、  本須知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之有關規定訂定之。

二、  申請查閱對象以向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政風處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為限。

三、  申請查閱者以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四、  申請查閱應填具申請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

         本府政風處對於前項申請之准駁,應自申請書到達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申請查閱經本府政風處審核同意後,申請人應依指定時間及場所到場查閱。

五、  申請人於申請或查閱時無識別能力者,本府得拒絕其申請或查閱。

六、  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並出示身分證明。

七、  申請每次查閱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八、  (刪除)

九、  申請人查閱資料時,本府政風處派員在場服務。

十、  查閱資料應於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且應遵守下列事項,如有違反而涉及刑事責任者,得依法移送法辦。

     (一)查閱之資料不得攜出場外。

     (二)查閱之資料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三)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四)裝冊之查閱資料不得拆散。

     (五)不得有影響查閱資料完整或查閱場所秩序之行為。

     (六)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查閱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即時強制禁止之,並拒絕其繼續查閱。

Code Ver.:201708311408 & 201708311408.cs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