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01年10月01日
中華民國80年7月25日秘書長核定
中華民國86年1月21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華總三際字第10110066840號函修正
- 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請見總統、副總統,除奉交辦者外,依本要點辦理。
- 請見總統、副總統分類如下:
- 晉見,應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核轉或評估;採訪,外國媒體由外交部核轉或評估。來函須附下列文件:
- 賓客名單及簡歷。
- 陪賓名單。
- 拜會活動日程,或請求晉見日期、期間或時間。
- 談話參考資料。
- 致詞稿或答問稿:團體晉見,須備致詞稿;採訪須備答問稿。
- 中央民意代表請見總統、副總統,由國會聯絡組統籌聯繫辦理。
- 第三點所指函件,應於請求晉見日十五日前送達本府;採訪,應於三十日前送達。
- 請見奉核定後,如有以下情事,請見單位或個人應先來函說明:
- 主賓更動。
- 人員變動人數逾三分之一以上者。
- 晉見日期欲延一個月以上者。
- 取消晉見。
- 晉見或採訪時,非經允准,不得攜帶照像、攝影、錄音、通訊及其他無須使用之器材或物品。
- 請見不符本要點者,請其補正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