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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憲法規定總統依法授與榮典,申請褒揚令需符合「褒揚條例」第二條及「褒揚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褒揚案件應由中央或地方各級機關,列舉受褒揚人具體事蹟,填具褒揚事蹟表,檢附證明文件,依受褒揚人身分,送請該管主管機關初審,經行政院會議審查通過,再由總統核予明令褒揚。

聯絡單位:第二局第一科

依「總統府辦理請見總統副總統作業要點」規定,個人或團體請見總統或副總統時,請述明請見事由、附晉見人員名單、簡歷、希望請見時間與聯絡人電話、背景資料等,由主管機關核轉,於希望請見日期至少15日前(不含例假日)送達總統府。

聯絡單位:第三局第二科

  • 已登記立案且登記證上無應行補正事項之寺廟,如符合總統題詞核發要點第十點且無第十五、第十七點所列情形者,得申請總統題詞。
  • 請備妥寺廟登記證、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等證明文件,以線上申請(需上傳附件)或下載申請表(DOCODT)填妥後併同附件寄至總統府(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辦理。

聯絡單位:第二局第一科

  • 機關團體舉行整十週年慶活動或出版專刊,如符合總統題詞核發要點第三點且無第十五至第十七點所列情形者,得申請總統題詞。
  • 請備妥「機關團體申請總統題詞表」、「團體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明書」等相關資料,於活動日或出刊日10天前(不含例假日)以線上申請(需上傳附件),或下載申請表(DOCODT)填妥後併同附件寄至總統府(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辦理。

聯絡單位:第二局第一科

如欲向總統府陳情,有以下四種方式:

  • 書面陳情:將敘明陳情事由之書面資料郵寄總統府(地址:100006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 電子郵件:請至本網站「寫信給總統」書寫陳情事由後寄發。
  • 到府陳情:請先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話(02-23206924)向總統府公共事務室第三科提出申請,申請時請說明案由、欲來府陳情時間及聯絡電話,並提供來府陳情人員名單(DOCODT),經簽報核准後,承辦單位將聯繫接見事宜。陳情當日請攜帶附有照片之身分證件及書面陳情資料(如陳情書及相關佐證資料)。
  • 電話陳情:請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撥打總統府陳情專線02-23206924表達意見,府方將由專人記錄內容,並依陳情訴求進行處理。

聯絡單位:公共事務室第三科

寫信給總統」是總統府傾聽民意的溝通橋樑之一,請於「寫信給總統」專欄,閱讀並同意說明內容後,點選「開始寫信」,按照步驟填寫並送出信件,我們會儘快處理。誠摯歡迎隨時就政府施政提供寶貴建議。

聯絡單位:公共事務室第三科

  • 民眾若要到總統府陳情,請配合備妥陳情書及相關佐證資料,俾能清楚表達陳情意旨及節省處理時效。
  • 規定遵守之事項:
    • 如果人數過多,請推派代表,且以不超過10人為原則,所派代表應與陳情案件相關者。
    • 備妥來府陳情人員名單及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接受核對身分,並由總統府二號門貴陽街崗哨進入陳情接待中心。
    • 府內禁止錄音及攝影;照相機、攝影機、錄音機(筆)等或有其它安全疑慮之物品禁止攜入府內。
    • 手機及個人攜帶之手提包、物品應配合集中保管。
  • 民眾到總統府陳情,原則上府方奉准後將派員代表接見,但有下列情形者,本府得不予處理:
    •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 非總統府主管事項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 非關陳情訴求之選舉造勢或其他政治目的之行為。
  • 總統府陳情業務主管單位除奉長官核准外,不派員到府外接受陳情案件。
  • 總統府開放參觀期間,為避免影響秩序,不接受民眾藉由參觀時附帶提出之陳情。
  • 總統、副總統就職、元旦或國慶日等重大慶典活動舉行時,應暫不予接見,於活動結束後,視情形再行處理。

聯絡單位:公共事務室第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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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