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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法令

法令目錄:公共事務 > 陳情
總統府處理人民來府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公布日期    103年03月26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16日華總公三字第9010045460號秘書長函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華總公三字第10010018961號秘書長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華總公三字第10310019760號函修正第2點,自103年2月24日生效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人民來府陳情案件,並維護本府安全及秩序,除應依「總統府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辦理外,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本府處理人民來府陳情案件之接見原則如下:

(一)上班時間來府陳情者,由本府公共事務室派員接見,或依個案性質考量, 由本府指派接見人員,並由公共事務室人員陪同。

(二)非上班時間除有重大陳情活動,得視個案性質,由公共事務室派員處理外,不接見人民來府陳情。

(三)元旦或國慶日等重大慶典活動舉行時,不接受人民來府陳情,待活動結束後,視情形處理。

三、本府開放參觀期間,不接受任何藉參觀時附帶之陳情。

四、本府人員除經奉准外,不派員至府外接受陳情案件。

五、人民來府陳情,應遵守下列規定,如經勸導不聽者,得請求警衛人員協助處理:

(一)推派代表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並以與陳情事項相關者為限。

(二)備妥來府名單及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核對身分後由本府二號門(貴陽街崗哨)進入,經安全檢查由警衛人員引導至府內。

(四)照相機、攝影機、錄音機(筆)等或其它有安全疑慮之物品禁止攜入府內。手機及個人攜帶之手提包、物品應予集中保管。

(五)陳情訴求經主管機關多次處理,且經本府接見人員詳予說明,仍無法接受,滯留本府者。

(六)妨礙陳情進行之行為。

六、人民來府陳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接見:

(一)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二)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三)為選舉造勢或未經許可、核准之集會遊行等非關陳情事項者。

七、接見人員得視實際狀況,將處理情形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陳報長官。

八、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

來府陳情人員名單下載(DOCODT)

Code Ver.:201708311408 & 201708311408.cs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