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08年06月12日
中華民國49年4月27日秘書長核定
中華民國59年1月23日台統一禮字第250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76年1月10日華總一禮字第0117號函修正,並將「文武官員任免程序注意事項」修正為「總統府文武官員任免作業要點」,並自76年1月16日生效
中華民國80年7月25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84年1月14日華總一禮字第018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86年2月27日華總一禮字第86100002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87年4月14日華總一禮字第870004072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華總一禮字第09110000700號函修正第3點
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華總一禮字第09310043670號函修正,並自94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華總一禮字第09810014970號函修正第7點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華總一禮字第09810054260號函修正第6點及附表3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華總一禮字第1021000661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華總一禮字第10820036060號函修正,並自108年6月10日生效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文武官員任免案件之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府處理任免案件,以各機關組織法、組織規程、員額編制表、職務列等表,各軍事機關編裝表所定機關名稱、職稱、員額及官等、職等為準。
新設機關訂定或原有機關修訂組織法規及職務列等表時,各該核定之主管機關應即將前項有關文件函送本府備查。
三、呈(咨)請總統任免之主管機關為:
(一)總統府暨其各直屬機關。
(二)國家安全會議。
(三)五院。
(四)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
(五)省政府、省諮議會。
(六)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
(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
四、銓敘部呈請任命之公務人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簽請總統任派:
(一)初任簡任、簡派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二)初任薦任、薦派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三)初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公務人員任命令體例如附件一。
五、軍職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報請總統任免:
(一)軍職少將、中將編階人員,官職異動經核定者。
(二)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經核定追晉、追贈者。
軍職人員任免令體例如附件二。
六、警察人員之任官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警察人員依法採官職分立制,本府僅辦理任官,不辦理任職。
(二)本府辦理警察人員任官,以各級警察、消防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列警察官之現職人員為準。
(三)初任警正或升任警監各官階警察官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呈請總統任官。警察官除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免官者外,不辦理免官。
警察官任免體例如附件三。
七、法官、檢察官依法不列官等、職等,其任用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呈請總統任命:
(一)初任、回任或再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二)初任、回任或再任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改派實任檢察官,升任或調任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等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法官、檢察官任命令體例如附件四。
八、請任派文職、警察人員,應於各機關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後,由銓敘部代為造列請任名冊,備文彙送本府辦理任命(官)。
軍職人員官職異動,應於奉核定後一個月內,送請本府辦理任免。
請任免名冊格式如附表。
九、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任命:
(一)未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二)請任派之官等、職等、職稱與組織法規不符者。
(三)請任派人員超過法定員額者。
(四)重複請任派者。
(五)機要人員。
(六)試用人員。
(七)原機關已裁併或改隸改稱者。
十、未准任免之人員,由本府將未准原因函告銓敘部及請任免機關,俟合於任免規定時,仍得呈請任免。
十一、任命(官)令如有遺失,得由當事人或其家屬敘明理由,由各主管機關造列請任名冊,函請本府申請補發。請任後若被任命者更名時,得由當事人檢具銓敘部更名登記函,由各主管機關造列請任名冊,函請本府申請換發。
十二、政務人員及軍職上將編階官員之任免,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附件一 公務人員任命令體例
一、簡任、簡派體例
(一)任命○○○為簡任公務人員。
(二)任命○○○為簡任關務人員。(關務人員)
(三)派○○○為簡派公務人員。(派用人員)
二、薦任、薦派體例
(一)任命○○○為薦任公務人員。
(二)任命○○○為薦任關務人員。
(三)派○○○為薦派公務人員。
三、委任體例
(一)任命○○○為委任公務人員。
(二)任命○○○為委任關務人員。
附件二 軍職人員任免令體例
一、任的部分
(一)任命陸軍中將○○○為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次長。
(二)任命陸軍中將○○○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副司令兼督察長。(兼職)
二、免的部分
(一)國防部主計局副局長陸軍少將○○○另有任用,應予免職。
(二)國防部主計局副局長陸軍少將○○○已准退伍,應予免職。
(三)國防部主計局副局長陸軍少將○○○調任外職,應予免職,並予停役。(外職停役)
三、追晉、追贈
(一)追晉故空軍少將○○○為空軍中將。
(二)追贈故員○○○為陸軍步兵少尉。(原無官階者)
附件三 警察官任免體例
一、任官令體例
任命○○○為警正/警監○階警察官。
二、免官令體例
警正/警監○階警察官○○○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予免官。
附件四 法官、檢察官任命令體例
一、任命○○○為候補法官(檢察官)/試署法官(檢察官)/法官(檢察官)。
二、任命○○○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法官兼院長。(請任兼職)
三、任命○○○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長。
四、任命○○○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附表 人員請任名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