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令:
茲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五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老人福利法,公布之。
茲增訂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第二條之一;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公共電視法,公布之。
茲修正私立學校法,公布之。
茲將中央政府口蹄疫危機處理特別預算,以歲入來源別預算審定表暨歲出機關別預算審定表公布之。
茲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以歲入來源別預算審定表暨歲出機關別預算審定表公布之。
茲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創業預算,以作業收支預算審定表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