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令: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心理師法,公布之。
茲增訂商港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並修正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修正會計師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