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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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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5月17日總統令:

茲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公益勸募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銀行法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存款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宣誓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公布之。

茲刪除藥事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六十六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總統令:

茲增訂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之一至第八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總統令:

茲依中華民國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公布中華民國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總統令:

茲增訂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八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高級中學法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及第三百零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95年1月27日總統令:

茲修正漁港法,公布之。

茲廢止經濟部水資源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水患治理特別條例,公布之。

民國95年1月27日總統令:

茲修正國籍法第十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蒙古盟部旗組織法,公布之。

茲修正環境用藥管理法,公布之。

茲廢止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民國95年1月25日總統令:

茲廢止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公布之。

民國95年1月18日總統令:

茲制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95年1月11日總統令:

茲修正獎章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條文;刪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二、第十八條之三、第二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三、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94年12月28日總統令:

茲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二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之二、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二十九條之三、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九十條之二及第九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大學法,公布之。

茲修正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布之。

茲制定法醫師法,公布之。

民國94年12月14日總統令: 

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兵役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三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94年12月7日總統令:

茲廢止軍人婚姻條例,公布之。

民國94年11月30日總統令:

茲修正僑務委員組織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公布之。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之一、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185431號

茲將中華民國9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以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作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公告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註:附中華民國9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以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作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見本號公報第2頁後插頁。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總統令:

茲制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公布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