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令:
茲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96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審查報告,公布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96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
茲修正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將「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名稱修正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並增訂第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之一,公布之。
茲增訂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七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五章章名及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電信法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冤獄賠償法,公布之。
茲制定專利師法,公布之。
茲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名稱修正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制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公布之。
茲制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刪除交通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洗錢防制法,公布之。
茲修正記帳士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二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九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菸害防制法,公布之。
茲增訂商品檢驗法第六十條之一、第六十條之二、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六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條文。
茲修正少年輔育院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看守所組織通則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四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著作權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