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5月17日總統令:
茲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公益勸募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銀行法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存款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宣誓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公布之。
茲刪除藥事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六十六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