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其他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令:
一、茲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前段之規定,特赦黃嘉明、張文明、謝凱祥、陳建化、葉鎧瑋、高駿諺、邱盛富、楊路加、賴忠豪、林忠義、巴志昌、劉寒森、邱啟傑、黃嘉淳、駱文義、吳春木、趙正文、趙正華、邱啟豪等十九人,免除其刑之執行。
二、茲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前段之規定,特赦曾茂興,免除其刑之執行。
三、茲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後段之規定,特赦蘇炳坤,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總統令:
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同條第二項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集會。
總統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九日令:
為國民大會行使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同意權,爰依據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三次臨時會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九日集會。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九日令:
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之規定,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二十日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