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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黃嘉明等二十一人

公布日期:89年12月13日 號次:第6370號

總統令<br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br /> 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二九六一九○號<br /> <br /> 一、茲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前段之規定,特赦黃嘉明、張文明、謝凱祥、陳建化、葉鎧瑋、高駿諺、邱盛富、楊路加、賴忠豪、林忠義、巴志昌、劉寒森、邱啟傑、黃嘉淳、駱文義、吳春木、趙正文、趙正華、邱啟豪等十九人,免除其刑之執行。<br /> 二、茲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前段之規定,特赦曾茂興,免除其刑之執行。<br /> 三、茲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後段之規定,特赦蘇炳坤,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br /> (特赦名冊詳如後附)<br /> 註:名冊請見Word及Dynadoc文件第十八頁至第二十頁。<br /> <br /> 總   統 陳水扁<br />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br /> 國防部部長 伍世文<br /> 法務部部長 陳定南<br />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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