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茲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原住民身分法,公布之。
茲刪除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七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將「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特別當座預金處理條例」名稱修正為「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二至第八十五條之四、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刪除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圖書館法,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第二條至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