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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總統令:

茲增訂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總統令:

茲增訂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總統令:

茲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令:

茲增訂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共債務法,公布之。

茲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商業登記法第二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國防部組織法第九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公平交易法第五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之四及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證券交易法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及第四十三條之二至第四十三條之八條文;並修正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二章章名、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儲蓄互助社法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學校衛生法,公布之。

茲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九十一年度預算,以收支餘絀預算表公布之。

茲制定企業併購法,公布之。

茲將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以「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配合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修正部分)」及「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配合九十年度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第二期特別預算、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及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修正部分)」公布之。

茲增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至第八十五條之四及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六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第六章章名、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路法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條之二、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七條之一至第七十七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二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令:

茲將「監獄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監獄組織通則」;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增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六章之一章名、第七十條之一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布之。

茲將「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廢止「懲治盜匪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律師法第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及第三百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能源管理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植物種苗法第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畜牧法第八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飼料管理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五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百條之二、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一百零二條之四及第一百零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平權地權條例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銓敘部組織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交通部組織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游離輻射防護法,公布之。

茲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獸醫師法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船員法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船舶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七十四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之一至第八十七條之十條文;刪除第八十七條;並修正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引水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並修正第十三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航業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九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六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令:

茲增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令:

茲將「少年觀護所條例」名稱修正為「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將「看守所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看守所組織通則」;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刪除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一至第三條之四、第四條之一、第六條之一、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制定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制定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令:

茲制定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將「少年觀護所條例」名稱修正為「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將「看守所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看守所組織通則」;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修正就業服務法,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總統令:

茲制定呼吸治療師法,公布之。

茲修正典試法,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兩性工作平等法,公布之。

茲修正醫師法,公布之。

茲增訂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二條文;刪除第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令:

茲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令:

茲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布之。

茲制定民防法,公布之。

茲修正特殊教育法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令:

茲將九十年度中央政府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第二期特別預算,以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暨融資調度比較分析表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令:

茲增訂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令:

茲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令: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心理師法,公布之。

茲增訂商港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並修正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修正會計師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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