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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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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令:

茲修正國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將「國庫券發行條例」名稱修正為「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令:

茲將「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名稱修正為「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二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漁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令:

茲修正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六十條條文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期貨業及票券業,公布之。

茲刪除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令:

茲制定教育基本法,公布之。

茲將「傳染病防治條例」名稱修正為「傳染病防治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制定船員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令:

茲將「補習教育法」名稱修正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制定肥料管理法,公布之。

茲修正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令:

茲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以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暨融資調度比較分析表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令:

茲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以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對照表、歲入來源別決算審定表暨歲出政事別決算審定表公告之。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令:

茲修正公路法第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公布之。

茲廢止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公布之。

茲將「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名稱修正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將「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組織條例」,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將立法院新院址興建計畫工程特別預算,以歲入來源別預算表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令:

茲將「公務人員保險法」名稱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廢止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公布之。

茲廢止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廿一日令:

茲制定入出國及移民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五日令:

茲廢止戶口普查法,公布之。

茲廢止國外期貨交易法,公布之。

茲廢止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公布之。

茲廢止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令: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至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至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第十六章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五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十條、第七十七條、第十六章章名、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百條、第三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軍人婚姻條例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一章章名及第八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防治條例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至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第二百十六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四百二十二條之一、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一、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四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百六十條之一、第四百六十一條之一、第四百六十三條之一、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一、第四百七十五條之一、第四百八十三條之一、第四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五百零一條之一、第八節之一、第五百十四條之一至第五百十四條之十二、第五百十五條之一、第六百零一條之一、第六百零一條之二、第六百零三條之一、第六百十八條之一、第六百二十九條之一、第十九節之一、第七百零九條之一至第七百零九條之九、第七百二十條之一、第七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百四十二條之一、第二十四節之一、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九條文;刪除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百零七條、第四百六十五條、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五百二十二條、第六百零四條、第六百零五條及第六百三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十二條至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三百七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零八條至第四百十條、第四百十二條、第四百十六條、第四百二十五條、第四百二十六條、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四百五十八條、第四百五十九條、第四百六十四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四百七十三條、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九十條、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十三條至第五百二十一條、第五百二十三條至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五百三十四條、第五百四十四條、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五百五十三條至第五百五十五條、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六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五百七十三條、第五百八十條、第五百九十五條、第六百零二條、第六百零三條、第六百零六條至第六百零八條、第六百十二條、第六百十五條、第六百十八條、第六百二十條、第十六節、第六百二十三條、第六百二十五條、第六百三十七條、第六百四十一條、第六百四十二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四條、第六百五十六條、第六百五十八條、第六百六十一條、第六百六十六條、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條至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九條、第六百八十五條至第六百八十七條、第六百九十七條、第七百二十二條、第七百四十三條及第七百四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法債編施行法,公布之。

茲修正公證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令:

茲廢止直轄市自治法,公布之。

茲廢止省縣自治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九日令: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令:

茲將「有線電視法」名稱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增訂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一至六十六條之四;並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衛星廣播電視法,公布之。

茲刪除航業法第六條;並修正第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第三百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並修正第四條、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制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制定健康食品管理法,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程序法,公布之。

茲制定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至第二十三條之四;並修正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刪除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九條;並修正第四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之一、第四百零六條之二、第四百零七條之一、第四百零九條之一、第四百十條之一、第四百十五條之一、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四百二十七條之一、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第四章章名、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至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五百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五百八十二條之一;刪除第四百十五條;並修正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百零三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六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九條至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二十六條至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二、第四百三十四條至第四百三十六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四百六十六條、第四百七十條、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五百七十四條、第五百七十九條及第五百九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並修正第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至第七十一條之十一條文,公布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