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令:
茲修正職業訓練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工會法第三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勞動檢查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災害防救法,公布之。
茲增訂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三、第二十八條之二至第二十八條之四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八十條、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之二、第二十八條之一、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特別當座預金處理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教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信託業法,公布之。
茲修正醫師法第五條及第七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醫療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助產士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會法第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漁會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精神衛生法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