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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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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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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令:

茲修正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至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令:

茲增訂停車場法第五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五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技師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令:

茲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三章第一節節名、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防治條例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藝術教育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四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令:

茲增訂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公佈之。

茲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令:

茲制定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公布之。

茲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令:

茲刪除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及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令:

茲廢止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將「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令:

茲修正藥師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職能治療師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物理治療師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噪音管制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八十六年度、八十七年度、八十八年度暨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預算,以各該年度收支餘絀預算表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令:

茲廢止蠶種製造條例,公布之。

茲廢止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廢止農林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公布之。

茲廢止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提審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民國三十六年制定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布之。

茲增訂貿易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三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二章章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檔案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令:

茲增訂電信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令:

茲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法,公布之。

茲修正軍事審判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令: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茲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令:

茲增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七條之一至第八十七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契稅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令:

茲增訂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軍事教育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海商法,公布之。

茲制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公布之。

茲修正高級中學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令:

茲修正國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將「國庫券發行條例」名稱修正為「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