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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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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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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令:

茲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二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兵役法施行法,公布之。

茲修正預算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令:

茲增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之一、第十七條之二、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節節名、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令:

茲增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章之一章名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令:

茲修正漁港法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礦場安全法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森林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水利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礦業法第七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四條至第九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司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令:

茲增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葬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地重劃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建築師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護理人員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令:

茲增訂銀行法第八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四、第三十三條之五、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二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七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四章章名及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之三、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至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三、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衛戍條例,公布之。

茲刪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特級上將授任條例,公布之。

茲廢止農倉業法及農倉業法施行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令:

茲制定不動產估價師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令:

茲修正職業訓練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工會法第三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勞動檢查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災害防救法,公布之。

茲增訂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三、第二十八條之二至第二十八條之四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八十條、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之二、第二十八條之一、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特別當座預金處理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教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信託業法,公布之。 

茲修正醫師法第五條及第七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醫療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助產士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會法第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漁會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精神衛生法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令:

茲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保全業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戶籍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消防法第三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警察勤務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令:

茲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令:

茲修正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令:

茲修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訴願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共同管道法,公布之。

茲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少年福利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兒童福利法第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令:

茲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社會救助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令:

茲制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令:

茲制定藥害救濟法,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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