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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二○四八○號

茲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註:附「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乙本。

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令:

茲修正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洗錢防制法,公布之。

茲修正氣象法,公布之。

茲增訂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家庭教育法,公布之。

茲制定國家機密保護法,公布之。

茲制定土石採取法,公布之。

茲修正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專利法,公布之。

茲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大學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二、第六十條之四至第六十條之六、第六十三條之一至第六十三條之六、第七十八條之一至第七十八條之四、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九十二條之二至第九十二條之五、第九十三條之一至第九十三條之五及第九十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條、第六十九條之二及第九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六十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第九條之一至第九條之四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藥師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刑事訴訴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百零三條之一至第二百零三條之四、第二百零四條之一至第二百零四條之三、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六條之一、第五節節名、第二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二百十九條之八、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及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一至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及第三百四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九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二條至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十九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及第四百五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令:

茲增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令:

茲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第二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醫療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第五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職能治療師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令:

茲修正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保全業法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廣播電視法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至第四十五條之五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總統令:

茲增訂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第十五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專科學校法第五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三條之一、第四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社會教育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之一、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六、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高級中學法第三條之一、第六條之一至第六條之三、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強迫入學條例第十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八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公布之。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總統令:

茲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四條之三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噪音管制法第九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二、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國防法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總統令:

茲廢止出版獎助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度量衡法,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總統令:

茲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商港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令:

茲刪除糧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令:

茲修正軍人撫卹條例,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四六八七○號

茲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包括配合本案等修正部分)審查總報告(修正本),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註: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包括配合本案等修正部分)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乙本。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總統令:

茲增訂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至第九十三條之六條文刪除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第八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第十二條之一至第十二條之四、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三十二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商業登記法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預算法第八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農藥管理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二、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漁業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總統令:

茲增訂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碟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令:

茲增訂國民住宅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四章之一章名及第三十七條之一至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工業團體法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商業團體法第六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環境基本法,公布之。

茲制定規費法,公布之。

茲制定地方稅法通則,公布之。

茲增訂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刪除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並修正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合作社法第二條之一、第三條之一、第九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九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八條之一、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七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五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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