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令:
茲增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二及第三十一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公布之。
茲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公布之。
茲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一百十七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八條、第四百四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證人保護法,公布之。
茲制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公布之。
茲修正國籍法,公布之。
茲增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十三條之一、第三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目之一、第三百六十七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七條之三、第三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之二、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至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三百六十二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三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七條文;並修正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五十條至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四條至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三條至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七條至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至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零三條至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十一條至第三百十三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三百十九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六條至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條至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至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百三十三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四百四十六條、第四百四十七條及第四百六十六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