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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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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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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令:

茲修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訴願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共同管道法,公布之。

茲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少年福利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兒童福利法第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令:

茲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社會救助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令:

茲制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令:

茲制定藥害救濟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令:

茲制定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令:

茲增訂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印信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令:

茲刪除糧食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倉業法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倉業法施行條例第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植物種苗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水土保持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修正護照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令:

茲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畜牧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飼料管理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布之。

茲修正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獸醫師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總統令:

茲修正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令:

茲增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老人福利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令:

茲修正商品標示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商業會計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商業登記法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能源管理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藥事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法債編第二百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平交易法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令: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茲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令:

茲制定菸酒管理法,公布之。

茲制定菸酒稅法,公布之。

茲修正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令:

茲廢止「省政府組織法」、「市組織法」、「縣組織法」及「鄉鎮組織暫行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二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八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離島建設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令:

茲增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二及第三十一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公布之。

茲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公布之。

茲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一百十七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八條、第四百四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證人保護法,公布之。

茲制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公布之。

茲修正國籍法,公布之。

茲增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十三條之一、第三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目之一、第三百六十七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七條之三、第三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之二、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至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三百六十二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三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七條文;並修正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五十條至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四條至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三條至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七條至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至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零三條至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十一條至第三百十三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三百十九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六條至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條至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至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百三十三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四百四十六條、第四百四十七條及第四百六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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