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令:
茲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制定畜牧法,公布之。
茲增訂律師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五十條之一;並修正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之。
茲廢止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將商務仲裁條例名稱修正為仲裁法,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