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令:
茲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業發展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海岸巡防法,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刪除儲蓄互助社法第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十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至第十五條之五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及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三條及第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六條至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六條及第二百四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海商法第七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