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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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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總統令:

茲依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及其修正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總統令:

茲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七條之四及第八十七條之五條文;並修正第三十條及第八十七條之一至第八十七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第九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一至第十八條之五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令:

茲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公布之。

茲廢止管理喇嘛寺廟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省參議員選舉條例」、「市參議員選舉條例」、「縣參議員選舉條例」、「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及「服制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十二條之一、第一百十二條之二及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百零六條及第二百三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總統令:

茲修正社會工作師法第十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九十五條之二、第九十五條之三及第九十七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九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令:

茲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布之。

茲制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公布之。

茲修正看守所組織通則第八條附表,公布之。

茲修正監獄組織通則第七條、第九條附表、第十四條條文及附表,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增訂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商標法,公布之。

茲修正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九章之一章名、第九十九條之一至第九十九條之八、第一百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六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海南特區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組織條例」、「設治局組織條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省參議會組織條例」、「市參議會組織條例」及「縣參議會組織條例」,公布之。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廿六日總統令:

茲依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公布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令:

茲修正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電信法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大眾捷運法第三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癌症防治法,公布之。

茲制定口腔健康法,公布之。

茲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九十二年度預算案審查報告,公布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九十二年度預算。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總統令:

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總統令:

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總統令:

茲廢止「郵政儲金法」及「郵政國內匯兌法」,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總統令:

茲制定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二○四八○號

茲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註:附「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乙本。

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令:

茲增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令:

茲修正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洗錢防制法,公布之。

茲修正氣象法,公布之。

茲增訂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家庭教育法,公布之。

茲制定國家機密保護法,公布之。

茲制定土石採取法,公布之。

茲修正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專利法,公布之。

茲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大學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二、第六十條之四至第六十條之六、第六十三條之一至第六十三條之六、第七十八條之一至第七十八條之四、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九十二條之二至第九十二條之五、第九十三條之一至第九十三條之五及第九十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條、第六十九條之二及第九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六十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第九條之一至第九條之四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藥師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刑事訴訴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百零三條之一至第二百零三條之四、第二百零四條之一至第二百零四條之三、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六條之一、第五節節名、第二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二百十九條之八、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及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一至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及第三百四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九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二條至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十九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及第四百五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令:

茲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第二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醫療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第五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職能治療師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