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令:
茲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停車場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公布之。
茲修正船員法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之。
茲制定文化部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公布之。
茲修正法務部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客家委員會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公布之。
茲修正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及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一百六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四節節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一百七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十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十條、第十條之一、第十二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教育基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商標法,公布之。
茲增訂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名稱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組織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增訂國民年金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二節節名、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十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三十條及第二百六十七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