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4年11月30日總統令:
茲修正僑務委員組織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公布之。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之一、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