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總統令:
茲將中華民國9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最終審定數額表,以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融資調度決算審定表、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作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公告之。
茲將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決算(中華民國97年度)最終審定數額表,以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融資調度決算審定表公告之。
茲將中央政府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第1期特別決算(中華民國95年度至97年度)最終審定數額表,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融資調度決算審定表公告之。
茲制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糧食管理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畜牧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99年度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公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99年度預算。
茲依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財團法人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省文化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美術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省音樂文化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新竹生活美學基金會、財團法人彰化生活美學基金會、財團法人臺南生活美學基金會、財團法人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99年度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公布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財團法人中法文化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省文化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美術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省音樂文化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新竹生活美學基金會、財團法人彰化生活美學基金會、財團法人臺南生活美學基金會、財團法人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99年度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