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總統令:
茲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會法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漁會法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性騷擾防治法第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菸害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依中央政府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公布中央政府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
茲增訂民法物權編第七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七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二、第七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七百九十九條之二、第八百條之一、第八百零五條之一、第八百零七條之一、第八百二十四條之一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七百六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七百五十七條至第七百五十九條、第七百六十四條、第七百六十七條至第七百七十二條、第七百七十四條、第七百七十五條、第七百七十七條至第七百八十二條、第七百八十四條至第七百九十條、第七百九十二條至第七百九十四條、第七百九十六條至第八百條、第八百零二條至第八百零七條、第八百十條、第八百十六條、第八百十八條、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二條至第八百二十四條、第八百二十七條、第八百二十八條及第八百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一至第八條之五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牙體技術師法,公布之。
茲修正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九條至第十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及第二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將「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名稱修正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人口販運防制法,公布之。
茲將「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制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聽力師法,公布之。
茲制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公布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