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1月16日總統令:
茲增訂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三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將「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增訂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及第五十八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商業登記法,公布之。
茲修正社會工作師法,公布之。
茲制定軍人待遇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一、第四章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私立學校法,公布之。
茲將「兩性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依「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公布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
茲制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公布之。
茲刪除社會救助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五條至第五條之二、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