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令:
茲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公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茲制定行政罰法,公布之。
茲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公布之。
茲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公布之。
茲增訂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九十四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案審查報告,公布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九十四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茲制定性騷擾防治法,公布之。
茲增訂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藥事法第四十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醫療法第七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之。
茲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布之。
茲修正商港法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之。
茲修正非訟事件法,公布之。
茲制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公布之。
茲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國家情報工作法,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