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令:
茲制定條約締結法,公布之。
茲增訂專利師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之一至第三十七條之四條文;刪除第三十五條條文;並修正第五條至第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公布之。
茲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至第十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百十一條、第五百十四條及第五百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氣象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至第九十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漁業法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條之二、第六十三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森林法第三條之一、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三十八條之二至第三十八條之六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博物館法,公布之。
茲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團體協約法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職業訓練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工會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法律扶助法,公布之。
茲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公布之。
茲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公布之。
茲修正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司法第十三節節名及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四條文;並修正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合作金庫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