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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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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總統令:

茲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四條之三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噪音管制法第九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二、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國防法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總統令:

茲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商港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總統令:

茲廢止出版獎助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度量衡法,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令:

茲刪除糧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令:

茲修正軍人撫卹條例,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四六八七○號

茲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包括配合本案等修正部分)審查總報告(修正本),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註: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包括配合本案等修正部分)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乙本。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總統令:

茲增訂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至第九十三條之六條文刪除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第八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第十二條之一至第十二條之四、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三十二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商業登記法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預算法第八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農藥管理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二、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漁業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總統令:

茲增訂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碟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令:

茲增訂國民住宅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四章之一章名及第三十七條之一至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工業團體法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商業團體法第六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環境基本法,公布之。

茲制定規費法,公布之。

茲制定地方稅法通則,公布之。

茲增訂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刪除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並修正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及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合作社法第二條之一、第三條之一、第九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九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八條之一、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七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五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總統令:

茲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以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額簡明對照表、總決算平衡表、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非營業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公告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總統令:

茲制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師資培育法,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總統令:

茲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八十七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殯葬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廢止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公布之。

茲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總統令:

茲增訂電信法第二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一條之一、第十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交通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公務人員協會法,公布之。

茲修正仲裁法第八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七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郵政法,公布之。

茲制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簡易人壽保險法,公布之。

茲修正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郵政儲金匯兌法,公布之。

茲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更生保護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總統令:

茲修正師資培育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布之。

茲廢止「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三及第二十九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二及第九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令:

茲修正懲治走私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技師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集會遊行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老人福利法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少年福利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兒童福利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警械使用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布之。

茲修正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終身學習法,公布之。

茲修正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二至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及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一千零零六條、第一千零十三條至第一千零十六條、第一千零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二十一條、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三十條、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三十七條、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第一千零四十七條及第一千零四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一千零零七條、第一千零零八條、第一千零零八條之一、第一千零十條、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千零十八條、第一千零二十二條、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一條至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第一千零四十條、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千零四十四條、第一千零四十六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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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