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令:
茲修正懲治走私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技師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集會遊行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老人福利法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少年福利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兒童福利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警械使用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布之。
茲修正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終身學習法,公布之。
茲修正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二至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及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一千零零六條、第一千零十三條至第一千零十六條、第一千零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二十一條、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三十條、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三十七條、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第一千零四十七條及第一千零四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一千零零七條、第一千零零八條、第一千零零八條之一、第一千零十條、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千零十八條、第一千零二十二條、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一條至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第一千零四十條、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千零四十四條、第一千零四十六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