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令:
茲廢止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及媒業安定基金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高級中學法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公布之。
茲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公布之。
茲增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之二及第三百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百零八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十條之一、第三百二十六條及第四百五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郵政儲金匯業局組織法及交通部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修正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學位授予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共電視法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漁會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第四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