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5月30日總統令:
茲修正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證人保護法第二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第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懲治走私條例第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民投票法第七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至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七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之三、第十一條之二至第十一條之四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三十條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所得稅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五條條文;並修正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之四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之二及第六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之二及第七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之三及第六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三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業金融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