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令:
茲制定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公布之。
茲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兵役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五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電業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布之。
茲將「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名稱修正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修正印信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藥師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第四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人工生殖法,公布之。
茲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執行法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四百零三條、第四百零六條之一、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四百二十五條及第四百六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地籍清理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國土測繪法,公布之。
茲修正銀行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之一至第六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