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總統令:
茲制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商品標示法,公布之。
茲增訂軍事教育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鐵路法第五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六章章名及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六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公布之。
茲制定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布之。
茲修正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公布之。
茲修正科學工業園區管理組織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幼稚教育法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八條、第三百十四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五百四十一條、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五百七十六條、第六百零二條、第六百二十八條及第六百三十八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