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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民國95年6月21日總統令:

茲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公布之。

民國95年6月14日總統令:

茲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四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三百零一條、第四百七十條及第四百八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四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七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土地法第六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軍事審判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二百三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七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營造業法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廣播電視法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95年5月30日總統令:

茲修正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證人保護法第二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第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懲治走私條例第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民投票法第七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至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七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之三、第十一條之二至第十一條之四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三十條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所得稅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五條條文;並修正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之四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之二及第六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之二及第七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之三及第六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三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業金融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95年5月24日總統令:

茲制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商業會計法,公布之。

茲增訂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糧食管理法第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九十五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案審查報告,公布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九十五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民國95年5月17日總統令:

茲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公益勸募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銀行法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存款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宣誓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公布之。

茲刪除藥事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六十六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總統令:

茲增訂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八條之一至第八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總統令:

茲依中華民國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公布中華民國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總統令:

茲增訂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八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高級中學法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及第三百零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95年1月27日總統令:

茲修正漁港法,公布之。

茲廢止經濟部水資源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水患治理特別條例,公布之。

民國95年1月27日總統令:

茲修正國籍法第十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蒙古盟部旗組織法,公布之。

茲修正環境用藥管理法,公布之。

茲廢止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民國95年1月25日總統令:

茲廢止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公布之。

民國95年1月18日總統令:

茲制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95年1月11日總統令:

茲修正獎章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條文;刪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二、第十八條之三、第二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三、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94年12月28日總統令:

茲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二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之二、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二十九條之三、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九十條之二及第九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大學法,公布之。

茲修正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布之。

茲制定法醫師法,公布之。

民國94年12月14日總統令: 

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兵役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三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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