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令:
茲增訂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百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礦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第三十五條之一至第三十五條之三、第八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三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電業法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五十六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電影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助產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護理人員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物理治療師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九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醫事檢驗師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二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醫事放射師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幼稚教育法第六條之一至第六條之三、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貿易法第九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營養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