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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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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總統令:

茲修正師資培育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布之。

茲廢止「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三及第二十九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二及第九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令:

茲修正懲治走私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技師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集會遊行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老人福利法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少年福利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兒童福利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警械使用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布之。

茲修正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終身學習法,公布之。

茲修正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二、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二至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及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一千零零六條、第一千零十三條至第一千零十六條、第一千零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二十一條、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三十條、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三十七條、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第一千零四十七條及第一千零四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一千零零七條、第一千零零八條、第一千零零八條之一、第一千零十條、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千零十八條、第一千零二十二條、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一條至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第一千零四十條、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千零四十四條、第一千零四十六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總統令:

茲制定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肥料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布之。

茲刪除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糧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漁業法第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藥管理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三十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交通部電信總局所屬各區電信管理局組織通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令:

茲增訂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百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礦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第三十五條之一至第三十五條之三、第八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三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電業法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五十六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電影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助產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護理人員法第十八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物理治療師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九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醫事檢驗師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二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醫事放射師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幼稚教育法第六條之一至第六條之三、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貿易法第九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警察法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營養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總統令:

茲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省警務處組織法」、「省保安警察隊組織條例」、「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組織條例」、「縣長任用法」及「縣行政人員任用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五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至第十八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之一至第五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二條至第七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令:

茲修正會計師法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商標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興建臺中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興建臺中港第二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興建臺中港第三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臺灣鐵路電氣化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臺北市自來水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令:

茲廢止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水污染防治法,公布之。

茲廢止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公布之。

茲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公布之。

茲廢止國籍法施行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總統令:

茲修正國民大會組織法,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

茲修正度量衡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會計法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庫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庫法第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營養師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就業保險法,公布之。

茲廢止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廢止「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及「省(市)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警械使用條例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社會教育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大學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

茲修正印花稅法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娛樂稅法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公布之。

茲刪除警察法第七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令:

茲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人民團體法第三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電影法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三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教育會法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電業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七十五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勘報災歉條例」,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總統令:

茲增訂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總統令:

茲增訂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總統令:

茲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令:

茲增訂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共債務法,公布之。

茲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商業登記法第二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國防部組織法第九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公平交易法第五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之四及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證券交易法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三節節名及第四十三條之二至第四十三條之八條文;並修正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二章章名、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儲蓄互助社法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學校衛生法,公布之。

茲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九十一年度預算,以收支餘絀預算表公布之。

茲制定企業併購法,公布之。

茲將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以「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配合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修正部分)」及「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配合九十年度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第二期特別預算、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及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修正部分)」公布之。

茲增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至第八十五條之四及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六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第六章章名、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路法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條之二、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七條之一至第七十七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二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條文,公布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