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令:
茲修正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洗錢防制法,公布之。
茲修正氣象法,公布之。
茲增訂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家庭教育法,公布之。
茲制定國家機密保護法,公布之。
茲制定土石採取法,公布之。
茲修正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專利法,公布之。
茲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大學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二、第六十條之四至第六十條之六、第六十三條之一至第六十三條之六、第七十八條之一至第七十八條之四、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九十二條之二至第九十二條之五、第九十三條之一至第九十三條之五及第九十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條、第六十九條之二及第九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六十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第九條之一至第九條之四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藥師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刑事訴訴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百零三條之一至第二百零三條之四、第二百零四條之一至第二百零四條之三、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六條之一、第五節節名、第二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二百十九條之八、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及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一至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及第三百四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九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二條至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十九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及第四百五十五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