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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令:

茲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96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審查報告,公布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96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

茲修正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將「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名稱修正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並增訂第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之一,公布之。

茲增訂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七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五章章名及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電信法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冤獄賠償法,公布之。

茲制定專利師法,公布之。

茲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名稱修正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制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公布之。

茲制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刪除交通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洗錢防制法,公布之。

茲修正記帳士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二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九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菸害防制法,公布之。

茲增訂商品檢驗法第六十條之一、第六十條之二、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六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條文。

茲修正少年輔育院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看守所組織通則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四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著作權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令:

茲制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精神衛生法,公布之。

茲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五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畜牧法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技師法第四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之一至第十二條之四及第九十八條之一至第九十八條之六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公布之。

茲修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陸海空軍軍旗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總統令:

茲修正農會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總統令:

茲修正漁會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民國96年5月30日總統令:

茲制定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公布之。

民國96年5月23日總統令:

茲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民法親屬編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三至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五、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至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三、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一及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一千零六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千零七十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至第一千零八十三條、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及第一千零九十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96年5月9日總統令:

茲將中央政府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決算審核報告最終審定數額表,以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歲入來源別決算審定表、歲出政事別決算審定表公告之。

民國96年3月28日總統令:

茲增訂民法物權編第六章第一節節名、第八百六十二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二、第八百七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第八百七十七條之一、第八百七十九條之一、第二節節名、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至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第三節節名、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一、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二、第九百零六條之一至第九百零六條之四、第九百零七條之一及第九百三十二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九百三十五條及第九百三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八百六十條至第八百六十三條、第八百六十六條、第八百六十九條、第八百七十一條至第八百七十四條、第八百七十六條、第八百七十七條、第八百七十九條、第八百八十一條、第八百八十三條至第八百九十條、第八百九十二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九百條、第九百零二條、第九百零四條至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八條至第九百十條、第九百二十八條至第九百三十條、第九百三十二條、第九百三十三條、第九百三十六條、第九百三十七條及第九百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96年3月28日總統令:

茲修正民法物權編施行法,公布之。

茲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之。

茲制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公布之。

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令:

茲制定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公布之。

茲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兵役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五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電業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布之。

茲將「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名稱修正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修正印信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藥師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第四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人工生殖法,公布之。

茲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執行法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四百零三條、第四百零六條之一、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四百二十五條及第四百六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地籍清理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國土測繪法,公布之。

茲修正銀行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之一至第六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96年2月14日總統令:

茲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公布之。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總統令:

茲修正老人福利法,公布之。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總統令:

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九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總統令:

茲制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公布之。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總統令:

茲增訂護理人員法第十八條之二、第三十條之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四十二條及四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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