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總統令:
茲修正房屋稅條例第一條、第四條至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六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姓名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百零四條及第二百零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