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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令:

茲增訂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獎勵醫藥技術條例,公布之。

茲廢止防空法,公布之。

茲增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總統令:

茲增訂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畜牧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至第五條之三、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四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電業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血液製劑條例,公布之。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總統令:

茲增訂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軍人保險條例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二○四○八一號

茲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以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審定後融資調度比較分析表公告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註: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審定後融資調度比較分析表。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總統令:

茲制定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公布之。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總統令:  

茲依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公布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

茲依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

茲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公布之。

茲增訂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章之一章名、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之一、第九十條之三、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一二四○三一號

茲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註:附「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乙本。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總統令:

茲制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公布之。

茲制定勞工退休金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二條之三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令:

茲廢止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及媒業安定基金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高級中學法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公布之。

茲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公布之。

茲增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之二及第三百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百零八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十條之一、第三百二十六條及第四百五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郵政儲金匯業局組織法及交通部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修正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學位授予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共電視法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漁會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第四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總統令:

茲制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修正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九十三年度預算案審查報告,公布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九十三年度預算。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總統令:

茲增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飛航事故調查法,公布之。

茲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公布之。

茲增訂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條之二條文;刪除第八章章名、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九十九條之八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記帳士法,公布之。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總統令:

茲修正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營造業法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公布之。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總統令:

茲增訂大眾捷運法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至第四十五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總統令:

茲修正民防法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企業併購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關稅法,公布之。

茲修正營養師法,公布之。

茲廢止水陸地圖審查條例,公布之。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總統令:

茲修正醫療法,公布之。

茲增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四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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