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令:
茲增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一;刪除第七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並修正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監察院組織法第十三條之一;刪除第十一條;並修正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並修正第二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三條;並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