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總統令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令:

茲增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二及第三十一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公布之。

茲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公布之。

茲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一百十七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八條、第四百四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證人保護法,公布之。

茲制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公布之。

茲修正國籍法,公布之。

茲增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十三條之一、第三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目之一、第三百六十七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七條之三、第三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七十六條之二、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至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三百六十二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三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七條文;並修正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五十條至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四條至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三條至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七條至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至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零三條至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十一條至第三百十三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三百十九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六條至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條至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至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百三十三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四百四十六條、第四百四十七條及第四百六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令:

茲制定醫事放射師法,公布之。

茲制定醫事檢驗師法,公布之。

茲制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令:

茲刪除交通銀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專科學校法第二條、第三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職業學校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布之。

茲修正公路法第六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中國農民銀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強制執行法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第八十條之一、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之三、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土地徵收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兵役法,公布之。

茲制定替代役實施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令:

茲制定國防法,公布之。

茲修正國防部組織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令:

茲修正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至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令:

茲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業發展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海岸巡防法,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刪除儲蓄互助社法第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十條及第三十九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至第十五條之五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及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三條及第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六條至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六條及第二百四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海商法第七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令:

茲增訂停車場法第五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五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技師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令:

茲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三章第一節節名、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防治條例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藝術教育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四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令:

茲增訂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公佈之。

茲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令:

茲制定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公布之。

茲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令:

茲刪除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及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令:

茲廢止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將「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令:

茲修正藥師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職能治療師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物理治療師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噪音管制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八十六年度、八十七年度、八十八年度暨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預算,以各該年度收支餘絀預算表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令:

茲廢止蠶種製造條例,公布之。

茲廢止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廢止農林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公布之。

茲廢止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提審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民國三十六年制定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布之。

茲增訂貿易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三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二章章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檔案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令:

茲增訂電信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131
148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