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
茲制定全民國防教育法,公布之。
茲增訂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五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電信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六條之一、第七條之二、第八條之一、第九條之三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五條及第三百五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四條至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至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百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一條及第三百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