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令:
茲將「監獄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監獄組織通則」;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增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六章之一章名、第七十條之一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布之。
茲將「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廢止「懲治盜匪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律師法第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及第三百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能源管理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植物種苗法第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畜牧法第八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飼料管理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五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百條之二、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一百零二條之四及第一百零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平權地權條例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銓敘部組織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交通部組織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游離輻射防護法,公布之。
茲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獸醫師法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船員法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船舶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七十四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之一至第八十七條之十條文;刪除第八十七條;並修正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引水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並修正第十三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航業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九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六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組織條例。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