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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民國94年12月7日總統令:

茲廢止軍人婚姻條例,公布之。

民國94年11月30日總統令:

茲修正僑務委員組織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公布之。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之一、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185431號

茲將中華民國9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以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作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公告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註:附中華民國9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以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作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見本號公報第2頁後插頁。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總統令:

茲制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6071號

茲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公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註:附「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乙本。

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令:

茲修正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公布之。

茲刪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至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三、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十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三百十七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94年6月15日總統令:

茲增訂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建築師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戶籍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五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光碟管理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國籍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至第六條及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94年6月10日總統令:

國民大會複決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及增訂第十二條條文,茲公布之。

民國94年6月8日總統令:

茲修正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令:

茲制定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公布之。」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令:

茲廢止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公布之。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令:

茲增訂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781號

茲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公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謝長廷

註:附「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乙本。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

茲制定全民國防教育法,公布之。

茲增訂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五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電信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六條之一、第七條之二、第八條之一、第九條之三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五條及第三百五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四條至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至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百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一條及第三百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總統令:

茲修正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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