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令:
茲修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訴願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共同管道法,公布之。
茲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少年福利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兒童福利法第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