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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令:

茲修正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令:

茲修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訴願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共同管道法,公布之。

茲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少年福利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兒童福利法第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令:

茲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社會救助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令:

茲制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令:

茲制定藥害救濟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令:

茲制定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令:

茲增訂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印信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令:

茲刪除糧食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倉業法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倉業法施行條例第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植物種苗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水土保持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修正護照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令:

茲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畜牧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飼料管理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布之。

茲修正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獸醫師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總統令:

茲修正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令:

茲增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老人福利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令:

茲修正商品標示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商業會計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商業登記法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能源管理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藥事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法債編第二百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平交易法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令: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茲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令:

茲制定菸酒管理法,公布之。

茲制定菸酒稅法,公布之。

茲修正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令:

茲廢止「省政府組織法」、「市組織法」、「縣組織法」及「鄉鎮組織暫行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二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八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離島建設條例,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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