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廿三日令:
茲修正律師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警察法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師資培育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法務部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將殘障福利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
茲增訂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十條之一;並修正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第十三條之一;並修正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