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總統令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總統令:

茲制定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總統令:

茲增訂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五十條之五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二、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條之四、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令:

茲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令:

茲增訂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三、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五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二、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第四十七條之四、第四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志願服務法,公布之。

茲修正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令:

茲將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以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暨融資調度比較分析表公布之。

總統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茲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原住民身分法,公布之。

茲刪除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七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將「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特別當座預金處理條例」名稱修正為「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二至第八十五條之四、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刪除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圖書館法,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第二條至第六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令:

茲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二、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一百二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三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四百零四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令:

茲修正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令:

茲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令: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令:

茲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以融資調度比較分析表、歲出政事別追加(減)預算總表暨歲出機關別追加(減)預算總表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令:

茲增訂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令:

茲廢止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公布之。

茲修正建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民體育法,公布之。

茲廢止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及邊遠地區服務人員獎勵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下水道法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土地法施行法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例、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組織條例及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令:

茲增訂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令:

茲修正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