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總統令: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國家總動員法」、「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及「軍事徵用法」,公布之。
茲廢止「妨害軍機治罪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通訊傳播基本法,公布之。
茲修正戶籍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菸酒管理法,公布之。
茲制定法律扶助法,公布之。
茲增訂電影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戒治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