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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令:

茲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將「植物種苗法」名稱修正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

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五十七條之一、第六十六條之一、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一百零四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之二條文;刪除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總統令:

茲修正畜牧法第六章至第八章章名,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公布之。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總統令:

茲修正私立學校法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漁港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至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總統令:

茲制定政治獻金法,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一九九六一號

茲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註:附「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乙本。

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總統令:

茲增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四、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三至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五條文;並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一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五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總統令:

茲制定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廢止新聞記者法,公布之。

茲修正經濟部組織法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鹽政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建築法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森林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之二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傳染病防治法,公布之。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總統令: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廢止「國家總動員法」、「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及「軍事徵用法」,公布之。

茲廢止「妨害軍機治罪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通訊傳播基本法,公布之。

茲修正戶籍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菸酒管理法,公布之。

茲制定法律扶助法,公布之。

茲增訂電影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戒治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令:

茲修正礦業法,公布之。

茲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依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公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令:

茲制定公民投票法,公布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總統令:

茲增訂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公布之。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總統令:

茲增訂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水土保持法第六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刪除第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公布之。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令:

茲增訂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布之。

茲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布之。

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總統令:

茲將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以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對照表、審定後融資調度比較分析表公告之。

茲將中央政府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特別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以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對照表、審定後融資調度比較分析表公告之。

茲將中央政府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第二期特別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以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對照表、審定後融資調度比較分析表公告之。

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總統令:

茲廢止民事訴訟費用法,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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