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令:
茲增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七條之一至第八十七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契稅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