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令: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一,刪除第十九條;並修正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四條之一、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刪除第八條及第十九條;並修正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管理外匯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二;並修正第六條之一、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營業稅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建築法增訂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九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一;並修正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技術合作條例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