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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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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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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令:

茲修正外國人投資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令:

茲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布之。

茲修正社會救助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令:

茲修正商業團體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環境用藥管理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令:

茲制定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廿九日令:

茲修正土地稅法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公布之。

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令: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一、第三百十八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並修正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之一;並修正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四日令:

茲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廿一日令:

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茲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廿五日令:

茲增訂公司法第六章之一章名、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刪除第三百八十三條;並修正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七條至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條、第三百十三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一條至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百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條至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條、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第四百零五條、第四百十二條、第四百十九條、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三十五條至第四百三十七條及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令:

茲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五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老人福利法,公布之。

茲增訂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第二條之一;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公共電視法,公布之。

茲修正私立學校法,公布之。

茲將中央政府口蹄疫危機處理特別預算,以歲入來源別預算審定表暨歲出機關別預算審定表公布之。

茲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以歲入來源別預算審定表暨歲出機關別預算審定表公布之。

茲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創業預算,以作業收支預算審定表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令:

茲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以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暨收支性質及餘絀簡明分析表公布之。

茲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以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對照表、歲入來源別決算審定表暨歲出政事別決算審定表公告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四日令:

茲刪除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七條;並修正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令:

茲制定糧食管理法,並廢止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公布之。

茲修正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廿八日令:

茲增訂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之一;並修正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法務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公布之。

茲增訂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八十二條之一;刪除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並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廿一日令:

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自來水法第五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並修正第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六條之一;並修正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補習教育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職能治療師法,公布之。

茲修正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羈押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並修正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戶籍法,公布之。

茲增訂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之一;並修正第一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新市鎮開發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儲蓄互助社法,公布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