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廿一日令:
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自來水法第五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並修正第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六條之一;並修正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補習教育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職能治療師法,公布之。
茲修正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羈押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並修正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戶籍法,公布之。
茲增訂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之一;並修正第一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新市鎮開發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儲蓄互助社法,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