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令: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予以廢止。
茲修正會計師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營業稅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銀行法第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出版法第八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貨物稅條例第五條;並修正第三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關稅法第三條之一、第四條之四、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刪除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並修正第四條之三、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四至第十二條之六、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一;並修正第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公布之。
國策顧問委員會組織條例予以廢止。
戰略顧問委員會組織條例予以廢止。
稽勳委員會組織條例予以廢止。
茲修正公路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建築師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商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七條之一;並修正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藥事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商品檢驗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商標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