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令:
一、內政部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並修正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二、公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並修正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三、茲制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因復條例,公布之。
四、茲制定國家風景管理處組織通則,公布之。
五、茲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六、茲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七、茲修正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八、茲制定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公布之。
九、茲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十、茲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十一、茲制定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