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總統令:
茲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千二百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二、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地方制度法第四章之一章名及第八十三條之二至第八十三條之八條文;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布之。
茲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布之。
茲刪除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勞動部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公布之。
茲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公佈之。
茲修正電業法第六十五條之一及第九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公布之。
茲制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