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總統令:
茲增訂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之一、第九十八條之七、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百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三章章名、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至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及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二百五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二編編名、第一章章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章章名、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條及第三百零五條至第三百零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公布之。
茲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及附表一、附表二、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六十五條、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公布之。
茲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七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