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令:
茲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醫療法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電信法第三十條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藥事法第八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貿易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軍事教育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