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總統依法授與榮典,申請褒揚令需符合「褒揚條例」第二條及「褒揚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褒揚案件應由中央或地方各級機關,列舉受褒揚人具體事蹟,填具褒揚事蹟表,檢附證明文件,依受褒揚人身分,送請該管主管機關初審,經行政院會議審查通過,再由總統核予明令褒揚。
聯絡單位:第二局第一科
依「總統府辦理請見總統副總統作業要點」規定,個人或團體請見總統或副總統時,請述明請見事由、附晉見人員名單、簡歷、希望請見時間與聯絡人電話、背景資料等,由主管機關核轉,於希望請見日期至少15日前(不含例假日)送達總統府。
聯絡單位:第三局第二科
如欲向總統府陳情,有以下四種方式:
聯絡單位:公共事務室第三科
「寫信給總統」是總統府傾聽民意的溝通橋樑之一,請於「寫信給總統」專欄,閱讀並同意說明內容後,點選「開始寫信」,按照步驟填寫並送出信件,我們會儘快處理。誠摯歡迎隨時就政府施政提供寶貴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