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令:
茲制定特種勤務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證券交易法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九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三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四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一條及第二百四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附表四及附表五;並修正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五章章名、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百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