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總統令:
增訂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藥事法第四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法醫師法第五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依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公布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茲修正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之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