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總統令:
臺北市政府副市長林嘉誠,秘書長陳哲男,民政局局長李逸洋,財政局局長林全,教育局局長郭生玉,建設局局長林逢慶,交通局局長賀陳旦,工務局局長許瑞峰,社會局局長陳菊,勞工局局長郭吉仁,衛生局局長涂醒哲,環境保護局局長劉世芳,都市發展局局長張景森,消防局局長陳發身,地政處處長許仁舉,國民住宅處處長郭瑤琪,兵役處處長李作復,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張富美,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周弘憲,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高正尚,捷運工程局局長林陵三,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局長卓藤,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處長林文淵,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主任劉初枝已准辭職,均應予免職。
任命歐晉德為臺北市政府副市長,林正修為民政局局長,李述德為財政局局長,黃榮峰為建設局局長,李鴻基為工務局局長,謝秀芬為社會局局長,鄭村棋為勞工局局長,葉金川為衛生局局長,沈世宏為環境保護局局長,陳威仁為都市發展局局長,張博卿為消防局局長,林陵三為捷運工程局局長,郭瑞華為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局長,宋清泉為地政處處長,郭瑤琪為國民住宅處處長,蔡輝昇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處長,吳慧美為新聞處處長,黃雲生為兵役處處長,張明珠為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邱聰智為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孔文吉為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顧燕翎為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主任。
右令均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