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憲法第42條總統依法授予榮典。另依勳章條例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授予勳章。為敦睦邦交,得授予勳章於外國人。
勳章分以下五種,即采玉大勳章、中山勳章、中正勳章、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等。
勳章除采玉大勳章為總統佩帶,亦得特贈外國元首(通常在國宴會場於國宴開始前舉行典禮),其餘由總統親授之勳章,儀式大都在本府3樓臺灣晴廳、臺灣綠廳或大禮堂舉行。
受勳人及觀禮人抵達總統府正大門,禮賓人員引導至授勳會場就座,俟總統抵達會場,全體人員起立致敬,總統與受勳人及觀禮人一一握手,總統於座位前立定後,司儀隨即贊禮。贊禮內容視授勳對象為國內人士、國外人士有所不同,如為國內人士司儀宣讀「勳章證書」,如為國外人士則宣讀外交部另準備之「頌詞」。
宣讀完畢後司儀贊「恭請總統授勳」,受勳人旋即面向總統,總統親為佩掛勳章,總統府第三局局長(大禮官)從旁襄助,如頒授三等以上勳章-先佩綬帶,繼掛正章,佩掛完畢後合影並返回原位。
授勳完畢後全體人員就座,受勳人致謝詞。
致詞完畢,全體起立,服務人員上香檳酒,總統與受勳人先舉杯互敬,觀禮人員依禮賓人員引導循序向總統致敬,並向受勳人舉杯祝賀。
祝酒結束,總統與受勳人暨觀禮人合影留念。而後總統與受勳人及觀禮人一行握別,並由武官前導回辦公室。
如授勳對象為遠道來訪之國外人士,總統於合影後與外賓會談,於會談結束後再握別返回。
1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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