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總統令:
茲增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四、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三至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五條文;並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一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五十七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