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04年07月08日
號次:第7201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40007836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七二八號解釋
附釋字第七二八號解釋
[PDF][DOC]
院長 賴 浩 敏
司法院釋字第七二八號解釋
解 釋 文
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