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總統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令:
茲授予美利堅合眾國聯邦眾議員裴洛西大綬景星勳章。
茲授予美利堅合眾國前聯邦參議員裴爾大綬景星勳章。
茲授予美利堅合眾國聯邦參議員托里西里大綬景星勳章。
茲授予美利堅合眾國聯邦眾議員李奇大綬景星勳章。
茲授予美利堅合眾國前聯邦參議員布朗大綬景星勳章。
茲授予美利堅合眾國前聯邦眾議員索羅門大綬景星勳章。
茲授予美利堅合眾國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前處長李潔明大綬景星勳章。
茲授予美利堅合眾國聯邦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赫姆斯大綬景星勳章。
茲授予美利堅合眾國聯邦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主席吉爾曼大綬景星勳章。
茲授予美利堅合眾國聯邦參議院多數黨領袖羅特大綬景星勳章。
茲授予美利堅合眾國聯邦參議員魯嘉大綬景星勳章。
茲授予美利堅合眾國聯邦參議院財政委員會主席羅斯大綬景星勳章。
茲授予美利堅合眾國在台協會前理事主席白樂崎大綬景星勳章。
茲授予美利堅合眾國貿易代表署前助理代表克莉絲朵芙大綬景星勳章。
茲授予美利堅合眾國台北美僑商會前會長派克大綬景星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