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華總一經字第10700129031號
茲增訂船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一至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賴清德
交通部部長 吳宏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