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廿六日令:
茲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令:
茲修正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茲修正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修正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公布 第 四 條 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參加一委員會,應於每會期依次登記之;登記後不得退出。 登記參加各委員會委員人數超出最高額時,如為避免抽籤,已登記委員得自願退出。但退出人數不得低於委員會最高額人數。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廿一日令:
茲將中華民國八十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以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對照表、歲入來源別決算審定表暨歲出政事別決算審定表公告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一日令:
茲修正噪音管制法,公布之。
茲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布之。
茲制定公害糾紛處理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元月三十一日令:
茲修正能源管理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並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制定漁港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元月二十九日令:
茲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之一;並刪除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元月二十二日令:
茲制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修正外交部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並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元月十三日令:
茲制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