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令:
一、茲修正醫師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並刪除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二、茲將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名稱修正為國家安全法;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
三、茲修正房屋稅條例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並刪除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四、茲將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名稱修正為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
五、茲將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名稱修正為檢肅流氓條例;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
六、茲修正懲治走私條例,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