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令: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刪除第十七條:並修正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二、交通部組織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並修正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文,公布之。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並修正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四、遺產及贈與稅法增訂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並修正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五、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刪除第十三條之四;並修正第十三條之二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