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總統令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中華民國82年1月27日總統令:

茲修正宣誓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元月二十日總統令:

茲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並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並增訂第四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令:

一、茲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布之。

二、茲增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二及第五十條之二至第五十條之五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令:

一、茲制定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公布之。

二、茲修正司法院組織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令:

茲修正律師法,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令:

一、茲修正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二、茲修正監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令:

茲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令:

茲制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公布之。

茲修正監察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並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卅日令:

茲修正銀行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並增訂第五條之第二、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七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九日令:

茲將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引渡條約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七日令:

茲制訂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五日令:

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予以廢止。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三日令:

茲制訂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令:

茲制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令:

一、茲修正醫師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並刪除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二、茲將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名稱修正為國家安全法;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

三、茲修正房屋稅條例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並刪除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四、茲將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名稱修正為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

五、茲將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名稱修正為檢肅流氓條例;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

六、茲修正懲治走私條例,公布之。

144
147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