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令:
一、茲將戡亂時期在臺公司陷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名稱修正為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條例;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
二、茲將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名稱修正為人民團體法;並修正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二條;增訂第四十六之一條文,公布之。
三、茲將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名稱修正為集會遊行法;並修正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四、茲將革命抗戰功勳子女就學優待條例名稱修正為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
五、茲將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名稱修正為肅清煙毒條例;並修正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