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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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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令:

茲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令:

茲制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公布之。

茲修正監察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並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卅日令:

茲修正銀行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並增訂第五條之第二、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七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九日令:

茲將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引渡條約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七日令:

茲制訂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五日令:

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予以廢止。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三日令:

茲制訂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令:

茲制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令:

一、茲修正醫師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並刪除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二、茲將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名稱修正為國家安全法;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

三、茲修正房屋稅條例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並刪除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四、茲將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名稱修正為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

五、茲將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名稱修正為檢肅流氓條例;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

六、茲修正懲治走私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令:

一、茲將戡亂時期在臺公司陷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名稱修正為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條例;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

二、茲將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名稱修正為人民團體法;並修正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二條;增訂第四十六之一條文,公布之。

三、茲將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名稱修正為集會遊行法;並修正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四、茲將革命抗戰功勳子女就學優待條例名稱修正為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

五、茲將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名稱修正為肅清煙毒條例;並修正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令:

一、茲將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名稱修正為貪污治罪條例,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

二、茲將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名稱修正為軍人婚姻條例,並修正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刪除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三、茲制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公布之。

四、茲將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第二期工程特別預算追加預算,以歲入來源別預算審定表暨歲出機關別預算審定表公布之。 茲將中央政府興建重大交通建設計畫第一期工程特別預算追加預算,以歲入來源別預算審定表暨歲出機關別預算審定表公布之。

總統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日令:

茲制定國外期貨交易法,公布之。

總統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六日令:

茲修正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一日令:

一、茲制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公布之。

二、茲制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公布之。

總統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令:

茲修正戶籍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並刪除第二章章名、第六條及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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